建工解释第35条和第38条的区别如下:
1、在建工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滥用实体权利区别为,一方利用对于另一方的专业知识优势或者市场地位优势过度行使权利,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明显失衡。
2、第38条对于合同相对人轻微的违约行为或者履行瑕疵采取形式上合法、旨在故意造成相对人重大损失或损害的过度抗辩行为,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明显失衡。
建工解释第35条和第38条的区别如下:
1、在建工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滥用实体权利区别为,一方利用对于另一方的专业知识优势或者市场地位优势过度行使权利,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明显失衡。
2、第38条对于合同相对人轻微的违约行为或者履行瑕疵采取形式上合法、旨在故意造成相对人重大损失或损害的过度抗辩行为,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明显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