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拍后还有三拍。
1、不动产在经历两次流拍后,法院可以组织进行第三次拍卖;
2、如果房屋三次拍卖均流拍,法院可以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3、变卖房屋时,每次降价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4、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应继续变卖房屋;若仍不接受抵债,法院可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屋退还给被执行人。
法院拍卖程序的阶段性:
1、拍卖公告期:法院会发布拍卖公告,通知公众即将进行的拍卖活动;
2、报名参拍:意向买家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以获得参拍资格;
3、查看标的物:参拍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查看拍卖物品的实物或资料;
4、竞拍阶段:在拍卖日,参拍人通过出价竞争拍卖物品;
5、成交与交割:竞拍成功后,买家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余款,并办理交割手续。
综上所述,法院在不动产连续两次流拍后可组织第三次拍卖,若三拍仍流拍,法院可按第三次保留价的折价向债权人抵偿,每次降价幅度不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申请执行人若拒绝物抵债,法院需持续尝试变卖,直至解除查封退还给被执行人,确保执行程序的合理性与效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