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四个层次。
依次排序如下:
1、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2、法规。法规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
3、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等。
国家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划分为以下十六个门类:
1、国防基本法类;
2、国防组织法类;
3、兵役法类;
4、军事管理法类;
5、军事刑法类;
6、军事诉讼法类;
7、国防经济法类;
8、国防科技工业法类;
9、国防动员法类;
10、国防教育法类;
11、军人权益保护法类;
12、军事设施保护法类;
13、特区驻军法类;
14、紧急状态法类;
15、战争法类;
16、对外军事关系法类。
国防法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可以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基本上可以满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