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对于“开除学籍”处分的解释表明,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在法律上不再存在教育管理关联,但学籍仍保留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这意味着,被开除学籍的高中生仍有可能在其他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针对“开除学籍”处分的释义,存在一定的混淆。依据程序批准的处分,意味着取消学生在该校的学籍,并不等同于转学权利。学生在学籍网上被取消后,能否在同等普通高中及职业学校就读,需视具体学校的规定。
在普通高中管理实践中,对于严重违纪学生,如出现打骂及伤害教师等行为,以往通常采取“勒令退学”的方式,要求学生不能在本校读书,但允许转学。现时,校规中是否还能设有“勒令退学”处分,是否违反《规则》的规定?
对于上述疑问,答案在于,“开除学籍”处分是高中阶段学生可能面临的一种纪律处分,学生学籍依然保留在系统中,但已与学校不存在法律上的教育管理关系。转学并非权利,开除学籍后,学生无法进行转学。受到处分后,学生能否继续接受教育,需视相关学校的要求和意愿。
被开除学籍的高中阶段学生,如通过自学达到高中毕业同等学力,仍可作为社会考生参加高考。录取后,可以取得高等学校的学籍。至于“勒令退学”处分,校规中可设为一种强制措施,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退学,但因其实质等同于开除学籍,应当参照适用开除学籍的程序,以避免违反上位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