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定义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其核心在于,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代理合同的性质是双务、有偿的,意味着代理人需承担义务,如进行买卖等活动,而被代理人则需支付报酬给代理人。
代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指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代理合同是诺成合同,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生效,无需额外的实物交付或其他财产给付作为成立前提。
代理合同形式上是灵活的,既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甚至可以通过面对面谈判、电话、电报、传真或其他通信手段缔结。
综上所述,代理合同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了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民事活动提供了一种高效的组织方式。这一法律框架基于《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旨在规范委托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