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四个责任体系”包括:
1. 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全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级领导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
2. 以分管生产的领导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实施体系:分管生产的领导要负责具体的安全措施落实,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以总工程师为责任人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总工程师要负责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的解决,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安全生产。
4. 以分管安全的领导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分管安全的领导要负责监督安全生产的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安全生产的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我国建立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包括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而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则包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预防为主,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监察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安全放在首位。同时,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此外,还要实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与生产有机结合,确保生产和安全相互促进。
安全生产还遵循“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衡量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同时,要实行“三同时”原则,即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时必须考虑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
“四不放过”原则要求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当事人未受到教育、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未制订预防措施的情况下,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
“三个同步”原则要求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而“五同时”原则则要求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也要考虑安全工作。
以上内容依据《安全生产四个责任体系》进行阐述,确保安全生产在各个层面得到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