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中医诊所备案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类别《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的有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开中医诊所的条件是什么
中医诊所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利用中医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配药、煎药等中医药学服务。中医治疗率挺高的。
A.人员
1、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
(2)持《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依法注册执业,身体健康。
2、开展中药材调剂活动,至少要有1名合格的中药技术人员。
B.住房
1.房子相对独立;
2.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布局和流程;
3.至少设置等候区和探视区;
4、面积满足功能需求,并应根据诊疗范围的不同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中药材、中成药调剂服务,服务区域应相对独立;
(2)开展中医非药物治疗,应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C.设备
1、基础设备:诊断台、诊断椅、脉搏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2、有与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含中医诊疗设备)。
3、有国家制定或批准的各种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可在一本书中查阅。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药医疗技术相关感染防控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