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无理,本人理解:"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句中中国法院是相对外国法院而言。就本案中,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而本规定也未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冲突,并且双方约定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优先使用仲裁。
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无理,本人理解:"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句中中国法院是相对外国法院而言。就本案中,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而本规定也未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冲突,并且双方约定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优先使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