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心有亏,唯有和离。
中国古代历史上存在的离婚方式有三种:一是片面针对女方的休妻,即“七出”;二是因为发生国家法律规定的事由,国家强制解除婚姻的“义绝”;三是类似于现代意义上但是又不完全等同于现代形式的协议离婚,即“和离”。和离,是中国古代社会夫妻之间协议解除婚姻的一种离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不能和谐相处,无法生活下去,于是自愿离婚的制度。
历史上,关于和离的法律记载最早的就是唐代的《唐律疏议》。一般而言,记载于法典的法条并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立法者根据已经普遍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事例而综合考虑国情进而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唐代以前,每一朝代都有和离的事例发生,但是和离在唐朝前仅仅是现实生活中存在而已。盛唐之时,在国策开明、多种思想交融、妇女地位普遍提高的社会风气下,统治者将和离列入礼法结合的《唐律疏议》中,使其正式成为国家的法律规范。唐代确立的和离制度,也一直延续了整个的封建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