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续订情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试用期限规定如下: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 当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特定情形包括: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