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1980年底之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积满15年。
(二)1982年底之前,拥有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积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积满6年。
(四)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积满4年,或者非规划专业本科毕业累积满5年。
(五)取得评估合格的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积满3年。
(六)城市规划专业硕士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积满3年。
(七)城市规划专业硕士或相近专业博士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积满2年。
(八)城市规划专业博士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积满1年。
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可仅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
(一)在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987年前(含1987年),城市规划专业硕士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积满10年,或非规划专业硕士毕业累积满12年;1984年前(含1984年),城市规划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积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累积满12年;1982年前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积满17年。
(二)1970年底之前,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积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累积满20年。
(三)1970年底之前,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积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累积满25年。